为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受灾林木采伐管理,近日,四川省林业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特种用途林、国家一级公益林、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受灾林木的采伐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外,其余的受灾林木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各种灾害造成的枯死木、倒木、树干撕裂木;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须采伐的林木;人工商品林中的风(雪)折木、倒伏木、濒死木,可实施清理采伐。
《办法》规定:发生检疫性或发生经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认定为特别危险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分;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实施采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或影响生长、无培育前途的受灾商品林分;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可实施全林采伐。
《办法》规定: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烧木、干旱和冻害木,应在火灾发生或受灾后经1个以上生长季观察,确认死亡的,方可实施采伐。受灾人工商品林木可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实施采伐。受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应根据防治需要及时实施采伐。
《办法》规定:受灾林木采伐审批,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因灾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以及需增加采伐限额的受灾林木采伐,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因灾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上的,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办法》规定:受灾林木所需采伐指标原则上在本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中解决;编限单位急需采伐受灾林木,而采伐指标不足或无限额指标的,可逐级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采伐指标并批准采伐;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大面积受灾,而本地所余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经逐级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专项采伐指标。(四川省林业厅)